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旻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634********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某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反映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西柚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8日)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食监2023-09-0746):其中菌落总数项目判定为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要求。经调查,上述红西柚果汁饮料系由当事人从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并销售给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在运输涉案批次的红西柚果汁饮料时,运输车辆制冷系统突发故障。在修车过程中,需要0-8℃贮存条件的涉案产品未得到妥善保管,其产品质量受到了直接影响。
另查,上述批次的红西柚果汁饮料的购入价为7元/瓶,销售价格为9.5元/瓶,因此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778元,违法所得为2310元。
上述事实,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食监2023-09-0746)、情况调查书、询问笔录、采购合同、销售单、车辆维修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2023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金听告〔2023〕282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圆;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壹拾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