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八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结果,通报称,监督抽检在成都市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抽取食品1376批次,不合格样品215批,本期问题发现率为15.63%;评价性抽检样品149批,合格样品144批,本期合格率为96.64%。与此同时,8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督查组对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分为两组,先后对部分食品公司和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开展了食品安全督查。
在近日公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要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半小时内上报,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启动Ⅰ级响应,各级政府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这些都说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当遭受到不合格食品危害时,应该怎样维权呢?或许,以下几点你有必要知道,在遭遇类似事件时就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无良厂商受到应有惩处,共同保卫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厂家商家都跑不脱
案情回放:接消费者电话举报称,某市一超市在卖霉变苦荞蛋糕。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标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荞蛋糕出现了霉斑、霉点现象,该批涉及货值金额5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不小心买到了劣质的食品可以告谁呢?
法规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消费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只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是跑不脱的。所以,若消费者在商店不小心购买到了劣质食品,则既可以起诉作为销售者的商店,也可以直接起诉该劣质食品的生产公司。
有检验合格证能免责?
案情回放: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一家超市销售的鸡精进行抽样检验发现,样品中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结果发现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全部销售。
在调查过程中,该超市提供了供货方证照资质、产品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生产厂家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但是,有检验合格证就能免责吗?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言下之意即为,食品到底合不合格并非只取决于相关手续,而在于食品本身是否经得起检验。
网购食品不合格找谁?
案情回放:龙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香菊礼盒20个,发现盒中香菊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等信息。龙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法院认定该公司系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那么,当消费者不小心在网上买到不合格产品,当如何维权呢?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无论是网购还是通过展销会购买食品致损,可起诉第三方,从而便于消费者维权。
无证或挂靠资质找谁?
案情回放:某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县内某学校的小卖部只能提供县内另一副食批发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查,小卖部业主丁某在该县成立了此副食批发部,并与学校小卖部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进驻小卖部后未办理任何证照。当消费者遇到无证或挂靠资质的商店,可以怎么做呢?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监管机构举报,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挂靠和被挂靠者都是责任主体,既方便消费者维权,又给被挂靠者念起紧箍咒。
虚假广告谁担责?
案情回放:某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对平面媒体广告监测时,发现某报发布的“藏雪玛冬虫夏草胶囊”食品广告有多处夸大和虚假宣传的内容。工商部门对企业处罚如下: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藏雪玛冬虫夏草胶囊”食品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以罚款;责令某报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并除以罚款。工商部门的处罚是否有道理?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将因此脱不了干系而成为责任主体。
没食用过期食品就不赔?
案情回放:代某在成都一家生活超市购买了“某鲜榨芥花油”三瓶,共计474元,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保质期为24个月。代某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经过期,所以没有食用,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后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法律禁止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生活超市公司则认为,代某某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代某没有因该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涉案食品是本超市唯一三瓶过期食品,只是一种失误,不存在明知。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活超市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其销售超过保质期芥花油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按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代某关于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主张成立。
进口奶粉应有中文标识
案情回放:金牛区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淘宝网进行婴幼儿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其对外销售的Karicare(中文译名“可瑞康”,产地新西兰)牌婴幼儿奶粉的内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消费者购买这类产品如何维护自己正当利益?
法律解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该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