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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日期: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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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5月3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见附件1、2)和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来源:国家食药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