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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通知

  • 日期:2016-08-01
  •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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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加快落实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我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制了《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现予印发。该目录中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并根据机构职能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通知.ceb

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x


以下为中食安信整理的与食品相关的《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编号处罚事项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设 立 依 据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1对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得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对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对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外合作、合资或外方独资在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
5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对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3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4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6对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7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8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9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对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2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
2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6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第四项条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对未停止销售、且未进行无害处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8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9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给予注销检测机构考核证书的处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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