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预包装食物标签规定
可参阅《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的附表3。附表3大体上说明除非获得该规例豁免或另有特别规定,否则,预包装食物的标签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以下各项资料(假如所加上的标签中英文兼用,食物名称和配料表必须以中英文列出):
a.食物名称
该食物名称不得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并应让消费者充分了解食物的性质和类别。
b.食物配料表
(i)须冠以适当标题,标题中须载有"配料"、"成分组合"、"内含物质"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文字,而各种配料须按其用于食物包装时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ii)如该食物含有已知会引致敏感的八种物质的任何一种,须作出声明;这些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
(iii)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其本身所用名称,或它在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
c."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说明
"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日期须以中文字"此日期前最佳"及英文字"best before"说明,并在旁列出如加以适当贮存,可合理地预期在该日及该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质的日期,以及说明为保存食物的特质至上述日期而须遵照的贮存方法。"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日期须以中文字"此日期或之前食用"及英文字"use by"说明,并在旁列出如加以适当贮存,食物被推荐在该日或该日之前食用,以及说明为保存食物的品质属性至上述日期而须遵照的贮存方法。如欲获悉更详尽的资料,可参阅《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4段。
d.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
如该预先包装食物须以特别方法贮存以保存其品质,或使用时须遵从特别指示,须在标签上清晰陈述该等方法或指示。
e.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须在标签上清晰列明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名及其全址,或符合规例内所订明的规定。
f.食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
须在标签上列明该预先包装食物的数量或净重量或净体积。
二、一般预包装食物营养标签规定
可参阅《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的4B和附表5是第1部分。该条例只在食物的描述或食用指示、声称该食物适合年龄满36个月的人士食用时适用,其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鼓励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食品以及规管有舞蹈或欺诈成分的标签和声称。其主要标识内容如下:
a.必须标示营养素表(1+7)
必须载有能量(Energy)和七种指定标示营养素(1+7),即蛋白质(Protein)、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s)、总脂肪(Total Fat)、饱和脂肪酸(Saturated fatty acids)、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钠(Sodium)和糖(Sugars)的资料,并须列明各种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含量。如营养声称涉及任何脂肪,须同时标示胆固醇(Cholesterol)含量。
也可自愿标示其他营养素,条件是该等资料不得在任何方面就该食物的营养或膳食价值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
b.表达方式
- 能量值
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千卡(kcal)含量表达;
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千焦(kJ)含量表达。
- 营养素含量
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克(g)含量表达;
以每包装,若包装只含有单一食用分量;
以每食用分量,必须以克或毫升量化一个食用分量及提供包装内食用分量数目。
C.标示方式
可使用英文、中文(简体字或繁体字)或中英文兼用,而数字則可用阿拉伯数字。不过,如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中英文兼用,营养标签上的資料亦须中英文兼用。
d.营养声称
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营养特质的陈述,包括食物标签及宣传品
营养声称规管范围包括:
- 营养素含量声称,例如高钙、低脂等;
- 营养素比较声称,例如对比同品种产品脂肪降低20%等;
- 营养素功能声称,例如提高骨质密度等。
三、处罚措施
- 标签虚假说明处罚: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条,任何人如与其出售的食物一并给予下列标签,或在其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上一并展示下列标签:
(i)对食物作出虚假说明的标签;或
(ii)预计会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的标签,
则不论该标签是否附于或印于包裹物或容器上,该人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罚则是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和监禁6个月。
- 缺少标签标示处罚:
除《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4所列获豁免遵从规定的项目外,预先包装食物如没有加上适当的标签,即属违反该规例第4或第4A和4B条的规定(即未标示食物标签或营养标签)。假如香港食环署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人士违反该规例的规定,便会对其采取法律行动。违例者一经法庭定罪,最高罚则是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和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