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现行版本)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
1 范围 | 1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
2 术语和定义 | 2 术语和定义 |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 |
—— | 2.2 能量 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 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主要的供能成分含量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加和而成。 每克供能成分换算为能量的系数分别为:蛋白质17kJ(4kcal),脂肪37kJ(9kcal),碳水化合物17kJ(4kcal),膳食纤维8kJ(2kcal)。 其他供能物质的能量系数分别为:每克乙醇29kJ(7kcal),有机酸13kJ(3kcal),赤藓糖醇0kJ(0kcal),其他糖醇10kJ(2.4kcal)。 |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 2.3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 2.4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有益成分。 除以下成分外,其他营养成分术语和定义可参照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
2.4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 删除 |
—— | 2.4.1 蛋白质 指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组成单位。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定氮法测出总氮量,再乘以相应的蛋白质折算系数进行计算。 |
—— | 2.4.2 脂肪 又称甘油三酯,由脂肪酸和甘油结合而成。 食品中的脂肪多为游离态脂肪,也可包含部分结合态脂肪。 |
—— | 2.4.3 脂肪酸 脂肪酸是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如软脂酸、硬脂酸等。 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总和,仅包括顺式(cis)部分。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的脂肪酸称为单不饱和脂肪酸;碳链上含有两个及以上双键的脂肪酸称为多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指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非共轭反式(trans)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总和。 |
—— | 2.4.4 碳水化合物 指糖、寡糖、多糖的总称。 营养标签上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用减法计算,即: 每百克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质量(g)=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 当营养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的计算可无需测定和减去膳食纤维。 当食品蛋白质、脂肪含量较低或无时,营养标签上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用加合的方法,分别测定糖、淀粉的含量并进行相加。 |
—— | 2.4.5 糖 指单糖、双糖之和。 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糖只包括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等单/双糖组分。 |
—— | 2.4.6 维生素A 指具有视黄醇生物活性的一类化合物,包括视黄醇、β-胡萝卜素及其它类型胡萝卜素衍生物。 食品中维生素A的含量以“微克视黄醇活性当量(μg RAE)”为单位进行标示。 1μg维生素A即相当于1μg视黄醇活性当量;如果食品配料含有植物性原料或者添加了β-胡萝卜素等,应另外测定β-胡萝卜素等的含量。12μg β-胡萝卜素或24μg其他类型胡萝卜素可换算为1μg视黄醇活性当量。 |
—— | 2.4.7 钠 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 |
—— | 2.4.8 钙 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钙的总和。 |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指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和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
2.7.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 2.7.1 含量声称 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 或“减少”等。 |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比较后,描述和说明食品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增加或减少状况的声称。比较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对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描述和说明。 |
2.9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 调整至2.11 |
2.10 可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 2.9 可食部 指可食用部分。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
—— | 2.10 份量参考值 指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份”的每份食品参考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 |
—— | 2.11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
3 基本要求 | 3 基本要求 |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汉字相对应,字号不得大于汉字字号。 |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 3.3 营养成分表应清晰、醒目、持久,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需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还需标注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数(NRV%),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 A。 |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 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 3.5 应选择附录 B的格式进行营养标签的设计制作,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任一种格式。 |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4 强制标示内容 | 4 强制标示内容 |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维生素A和钙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2 对除4.1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3 若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4.4 若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 | 4.5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中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 |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 4.6 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 5.1 营养成分: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 5.2 营养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2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
5.3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 5.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
—— | 5.4 当用“份”标示营养成分时,应在统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量。推荐的份量可参考附录E推荐的相应类别的食品份量参考值,附录E中没有推荐份量参考值的食品类别,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制定。 |
—— | 5.5 其他补充信息:鼓励在包装正面采用图形等信息对营养成分表进行补充说明;当食品脂肪,钠、糖含量要求符合T/CNSS 001-2018时可以使用“健康选择”标识;鼓励企业采用适当方式宣传“中国居民膳食宝塔”、“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核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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