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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 日期:2024-03-21
  •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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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食品外包装全部由委托方设计并提供,且其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因包装产生的问题由委托方承担的情况下,营养成分表数据全部造假,受托方未尽到审查义务,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否可以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可以处罚是否应当责令改正?责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你来函反映的委托双方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因包装产生的问题的合同约定是民事行为。受托方作为食品的实际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食品行为负责。受托方在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食品生产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其生产食品的标签也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