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以下简称“食品抽检细则”)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食品抽检从计划制定到项目指标设定更具科学化,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根据“国家食药总局抽检细则”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食品抽检细则,使食品抽检细则能够更贴近深圳市实际食品抽检需要。在2017年食品抽检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营环节常规及重点抽检项目,满足多维度、不同功能抽检的要求。
现将“2018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予以印发,细则具体内容参照附件2,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阅读说明
(联系人:金赫明,联系电话:0755-83070278)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细则阅读说明
每项细则包括适用范围、检验依据、抽样与检验要求、判定原则等内容:
一、关于“判定标准”的说明
1、在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前,按照原标准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监督抽检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2、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
3、对于判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有限制产品类别的(如:GB 2762中3-氯-1,2丙二醇项目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仅检测判定标准规定可判定的产品。
二、关于“检测方法”的说明
1、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标准自实施日期开始,强制采用新检验方法标准实施检验。
2、应采用本细则列出的检测方法实施检验。当实施细则所列检测方法与限量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不一致时,不合格结果以限量标准规定方法的检测结果报出。
三、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1、在经营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2、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取出的样品,《抽检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由企业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2)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3、散装食品由经营者按照实际销售状态包装,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经营者按照实际销售状态包装”等类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