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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案

  • 日期:2025-04-17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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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案

  【关键词】
  鲜牛奶、菌落总数、食品安全标准、冷链管理
  【核心要点】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应覆盖生产、经营、贮存和运输全链条。
  2. 因运输和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导致食品不合格的,生产经 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饮用鲜牛 奶引起身体不适”的投诉后,对鲜牛奶的供货商青岛某某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以及鲜牛奶采购单位进行调查。
  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采购单位剩余未饮用的鲜牛奶进行抽检,经检测,菌落总数均不符合GB 19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因造成鲜牛奶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涉及生产经营的全链条,执法人员从生产源头及运输链条的各个环节逐一排查,发现厂家生产及冷链运输均符合 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及 GB 316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要求,可排除受污染风险;采购单位冷藏设施良好,但均未记录鲜牛奶购进时温度。在对当事人的冷链车辆维修及使用情况调查时发现,事发当日其在运输车辆冷藏设施异常的情况下配送了涉案批次鲜牛奶。另查明,当事人曾在本案发生前多次使用未配备冷藏设施的轿车配送鲜牛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本案系当事人在气温较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储存运输,导致其销售的鲜牛奶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鲜牛奶1080袋,货值金额为2291.7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的冷藏贮存条件运输鲜牛奶和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 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
  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奶的行为,因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标准” 中“【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27.3元,罚款849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一、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冷链管理是低温冷藏食品的关键控制点,鲜牛奶需在2℃-6℃冷藏保存,温控运输和贮存是鲜牛奶安全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高温天气下常温运输,导致牛奶变质引发多人不适,未尽到按规定运输贮存食品的法定义务。
  二、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鲜牛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巴氏杀菌乳(鲜牛奶)需冷藏以延缓耐热菌生长,但其在冷链车辆损坏未修复的情况下运输,导致菌落总数超标。抽检未检出致病菌,因此应将不合格鲜牛奶定性为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
  此外,本案当事人同日向黄岛区涉案采购单位销售、配送了涉案批次的鲜牛奶,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采购单位同时展开调查,并立案处理。通过对销售、运输、餐饮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 进一步督促食品从业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