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规标准对食品有不同的分类,食品分类有特殊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普通食品等,那么特殊食品等同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中食安信从法规和标准的角度带您了解一下。
PART.1 特殊食品
1、定义
《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这是对“特殊食品”定义的最高法律来源。
2、涵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目前中国法规体系下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三大类:
(1)保健食品:
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3)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3)幼儿配方食品:适用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3、监督管理
(1)产品执行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GB 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2)生产要求: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特殊表现在国家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生产特殊食品应先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然后依据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细则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展开生产。
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总局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总局注册。
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总局注册。
PART.2 特殊膳食用食品
1、定义
根据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为“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2、涵盖范围
GB 13432附录A中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a)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
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婴幼儿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监督管理
(1)产品执行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生产要求: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我国对其并无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后即可展开生产。
PART.3 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区别和联系
综上所述,特殊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有交叉的类别,比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只属于特殊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食品只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标准分类体系的概念,与国际食品法典、各国的标准体系基本一致,包含了一大类标准;“特殊食品”是管理概念,是我国《食品安全法》为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这三类产品进行严格管理而将其统称为特殊食品。因此特殊膳食用食品并不等同于特殊食品,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