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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辽宁公布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等典型案例

  • 日期:2023-03-23
  •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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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制品、普通食品枇杷膏宣传成“神药”、医美广告制造容貌焦虑……3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涉及食品安全案例如下:

辽阳市辽阳县嘉鸿针织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14日,据公安部门线索,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辽阳县嘉鸿针织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白色粉末状不明物质10余袋,成品豆皮766袋,油豆皮219袋,腐竹422袋,豆皮89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查获物品为添加“吊白块(甲醛次亚硫酸氢钠)”和“硼砂”的豆制品约70吨,硼砂等化工粉末10余袋,货值金额约70万元,涉案金额共计约2000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及涉案物品移送至辽阳市公安局,同时抄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豆制品成本小、销量大,易成为违法犯罪目标,生产、销售此类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办,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群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充分发挥监管执法手段,加大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大连市中山区花笑西餐咖啡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市中山区花笑西餐咖啡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7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加工制作并销售添加了金箔的“M12和牛”“蓝鳍金枪鱼大腹”菜品,销售金额4376元。

金箔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金箔食品是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助长的是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带来非理性的消费观以及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原辅料采购控制,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进货查验,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

抚顺市新抚区二道街早餐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11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市新抚区二道街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32元,并处罚款1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使用含铝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并销售“大油条”10斤、“小油条”0.76斤,售价均为7元/斤,销售金额75.32元。经检验,上述食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且应当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葫芦岛兴城市富硒粮仓杂粮食品门市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在全省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对富硒粮仓杂粮食品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免费赠送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听课,以会销方式对保健食品某某牌硒维生素E片进行虚假宣传,会销的12名顾客均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会销的材料假借“全面科学补硒知识宣传”之名,大肆宣传“硒-抗癌之王”“硒对肿瘤的第二个作用、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潇某文、蔡某英、谢某红、梁某联、李某、黄某贵等案例”等虚假宣传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开始注重养生。一些消费者在“专家”“讲师”“医生”“真实案例”“亲情陪护”“价格优惠”等宣传攻势下,购买所谓的“保健品”。然而,这样的“保健品”不能治疗疾病,却掏光了中老年人的“养老金”和“钱袋子”。本案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产生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朋友,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擦亮眼睛,仔细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大连晓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6月23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晓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经查明,2022年4月,群众反映大连晓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祁典枇杷膏”上发布“过敏性咳嗽有救了、这款祁典枇杷膏太神了”“各种咳咳咳、您属于哪一种?看完就能找到你想要的!”“除了感冒咳嗽,枇杷膏的功效还很多……”广告,宣传其“祁典枇杷膏”产品。而实际当事人经销的祁典牌枇杷膏是一款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少数不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利用消费者追求健康的心理,使用医疗用语,使其推销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混淆,极易导致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财产损失,甚至耽误疾病治疗威胁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相关领域,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