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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 日期:2023-08-18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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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3年9月17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3年8月18日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内容

1.将4.2 条修改为:

4.2 包装层数

粮食及其加工品、茶叶、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

2. 将4.3 条修改为:

4.3 包装成本

4.3.1 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在产品销售价格中所占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销售价格在200 元以上的茶叶生产组织应将比例控制在15%以内;

b) 销售价格在100 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将比例控制在15%以内;

c) 其他生产组织应将比例控制在20%以内。

4.3.2 月饼、粽子和茶叶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3.增加4.5 条,内容如下:

4.5 商品总质量

茶叶商品总质量应不大于内装物茶叶质量的6 倍。

4.将附录A 的“表A.1 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修改如下:

“商品类别”的“茶叶及相关制品”细分为“紧压茶”、“散茶和茶叶相关制品”,并规定k 值分别为9.0、13.0。删除“茶叶及相关制品注g”,“散茶和茶叶相关制品”增加“注k:猴魁、毛峰、寿(贡)眉、白牡丹、叶类和花类代用茶k 值取20.0”。“婴幼儿配方食品”增加“注l: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k 值取4.5;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k 值取10.0,其中婴幼儿米饼k 值取20.0”。表A.1 内容如下:

表A.1 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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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实施要求

该修改单中表A.1 中的注 k 和注 l 条款发布即实施。其他新增和修改内容实施过渡期为12个月,实施日期前生产的符合GB 23350-2021 的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在2021年8月10日(GB 23350-2021 标准发布日期)前已上市且在保质期内的或免除标识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