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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总署第249号令实施后企业保税仓库是否属于保税监管区域的问题

  • 日期:2021-12-16
  •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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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食品原料保税进口入企业保税仓库后,在企业加工复出口。 249号令相较于原办法删除了第22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海关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的规定;同时249令附则第四十七条注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保税仓库是否属于保税监管区域,是否说明加工贸易进口食品不按照249号令要求实施?

保税仓库属于保税监管场所。根据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第七十四条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等特殊贸易方式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应按照海关总署相应规定执行。

上述【释义】查询路径: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