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无标签榨菜、辣酱被处罚
【案例】2019年3月2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游某经营的榨菜、辣酱等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该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游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受处罚。
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被罚款
【案例】2019年3月31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桥北路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一批发部后院库房内存放着准备销售的某麻辣食品和手撕牛板筋等预包装食品12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李某出示以上食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发票等相关资料,李某表示无法提供,至案发时李某已获违法所得4050元。李某未能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提供检验报告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中,李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和食品合格证明,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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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a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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