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具体到本案中,秦淮区市监局作出06002号处罚决定,认定南京华联超市经营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一,上诉人佳龙食品厂系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秦淮区市监局在处罚决定中认为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系对产品本身在生产环节存在违法问题的认定,该认定已经涉及到对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行为的评价,与上诉人的自身权益具有关联。第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据此,对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食品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可以对销售企业在销售环节的行为予以处罚,也可以对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的行为予以处罚。因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是向销售涉案产品的南京华联超市作出,但实际上亦包含了对佳龙食品厂生产涉案产品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对上诉人公法上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上诉人作为生产企业的利益,亦应当属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所应当考虑的对象。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