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实施“九大工程”,全面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省广告市场秩序,助力优化提升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教育警示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主体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查处的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宁德凡人同欣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店内发布含有“选择优博剖蓓舒的6大理由:1.剖宫产专研:中国剖宫产奶粉首创者销量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2024年11月,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25000元。
福建好医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在广告页面中发布含有“减肥、排便秘”“润肺止咳”“调理肠胃”等内容,销售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专攻痛风、尿酸过高、痛风结晶、快速止痛、结石专用”等内容,均无法提供其广告宣称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9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8000元。
黄翠云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抖音和微信视频号录制宣传其经销的“九九龄维他醋”保健食品,在抖音视频号中宣传“九九龄维他醋产品”内容有“管全身”“哪里痛吃都会好起来”“头疼、腰椎盘、颈椎痛都会好”“胃痛也有效果”等功效;在微信视频号中宣传“九九龄维他醋”内容有“调节血脂、阻断亚硝酸胺合成、调节血压、补充维生素、防止癌症就喝它”,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视频宣传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且经销保健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4年8月,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没11649元。
东山县西埔镇博远水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持续发布涉及其销售的冷冻锦绣龙虾原产地的宣传广告,称其销售的龙虾原产地为东山,并在微信平台上多次宣称“原产地发货”。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冷冻龙虾是通过广西的经销商经上海国际物流从越南进口到国内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9月,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