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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猪肉(食用农产品)产地和生产日期的标注

  • 日期:2025-05-10
  •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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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猪肉等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应当标注为屠宰地/分割地/其他地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那么对于猪肉等畜禽产品,其产地应当标注为其养殖地/屠宰地/分割地/其他地点?如生猪在重庆市巴南区养殖,送往重庆市渝北区的屠宰场宰杀,并在重庆市江北区进行分割(将整猪按部位分割,如分割成500g的猪肋排),然后送至深圳南山区销售。在这一例子中,南山区的销售者应当标注何者为产地? 
2.产地标注是否必须以标签形式呈现?能否以在销售地展示屠宰许可证的方式展示产地地址? 
3.猪肉产品是否必须标注生产日期?

1、目前对生猪产地的标识要求暂无明确法律规定,对于产地标注,可按照畜禽产品销售前的最后切割地点进行标注;

2、关于产地标注标签,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因此,产地标注可以以标签形式或销售场所展示相关信息;

3、根据《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 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因此,猪肉产品应标注屠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