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罗某在玉林市玉州区通用第一购物超市购买了七盒价格不等的干贝,共支付了1106.1元。该干贝系超市散装销售的产品,由超市作二次包装,涉案产品包装盒外贴有超市自行制作的标签,标签上有条形码、北海干贝二级的品名、每公斤价格、净含量、总金额、包装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罗某购买上述商品后,曾经向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其所购商品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夸大宣传。之后,罗某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其与超市之间的购物合同、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院法官咨询了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该局工作人员确认接到罗某网上举报后,曾到通用第一购物超市进行检查,认为涉案产品是二次包装的农副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对于二次包装的散装商品,尚无国家明确的法规要求,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通用第一购物超市作出处罚,允许其继续经营,而且也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了罗某。
法院认为,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对食用农产品定义的规定:“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在本案中,罗某购买的干贝经过干燥、切割,但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于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适用预包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罗某称购买后一个月涉案商品就发霉变质,但是在向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对此问题未提及,在起诉中也未提及,直到购买后五个多月开庭审理时才提出。关于涉案商品是否变质发霉,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该问题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予以认定,不应由法院判定。即使涉案食品确实存在发霉变质,罗某也未提供证明并非是其对涉案产品的保管方法不当,罗某应当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罗某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