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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出口食品相关问题

  • 日期:2023-10-11
  •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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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问新办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在保税区),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要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我想问是否是必须先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问题2:上述出口产品是胶囊形态的膳食补充剂,产品全部出口到国外,该胶囊形态的膳食补充剂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应该以什么食品类别来办理出口?
问题3:该胶囊形态的膳食补充剂为国外客户定制,原料中含有出口国可以合法食用但未被我国收录为新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该产品是否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的问题?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宜,建议您咨询食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均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胶囊形态的膳食补充剂的出口手续需要您商品编码等。

根据海关总署249号令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业务咨询留言答复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定效力。如遇具体通关事宜,可联系实际通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