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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日期:2021-06-03
  •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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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耀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面包蛋糕等食品的场所的店面及包装礼盒上印有“Singapore·Indonesia·China·Malaysia•Kuwait·Bahrain•Oman·HongKong·Thailand•India•Philippines·Korea•Vietnam”等内容的广告,未将“China HongKong”的名称表述完整、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2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0元。

二、苏州亨和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杭州次元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魔筷星选”和“魔筷星选有礼”上宣传推广“玫瑰轻盈丸”和“医用固定带”,将普通食品“玫瑰轻盈丸”宣传具有排毒、养颜 、减肥、美白等功效;将适用于骨折外固定的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宣传成“磁疗远红外发热马甲”,具有打通经络、化除淤血,治愈肩周炎、颈椎病、失眠症等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0元。

三、太仓市谷本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三个电商平台网店上销售的大米,网页页面中含有“富硒”“是否含糖:无糖”“生产许可证:SC10132050600886”“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45FSMS1500040”等内容,并配图有生产车间实景图和15年间获得的各种奖项及荣誉证书图片。

经查,上述内容均不属实,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