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提交虚假资料,该如何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二)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健食品备案材料虚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该《办法》第七十条明确,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该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