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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后包装材料过渡期的相关问题

  • 日期:2023-03-14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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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后,印刷有原来旧地址的包装材料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如可以继续使用,使用的过渡期是多长?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地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其产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生产、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以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