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万象广场。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51号。
负责人:代福俊,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书(XA80895007937)所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收到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搜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搜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产品主页有宣传纯手工制作,而纯手工是指全程手工制作不经过一点机器,根据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必备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资源达不到纯手工制作要求,属于虚假宣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交易记录截图,产品截图。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涉案“八宝茶”外包装上使用的是透明袋包装,消费者可直观了解产品本身,包装袋的配料表标识了该产品的各种原辅料成分,不会对消费者的认知造成误导、混淆。其次,“八宝茶”作为预包装产品,是通过人工方式,将多种原料按照一定的配方和制作工艺组合而成的茶饮品,且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可知华膳堂公司生产的“八宝茶”符合DBS64/02-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八宝茶》的规定要求。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现场笔录,“八宝茶”产品生产过程为工人在操作台上手工将食品原料挑选组装,因此经营者宣传“纯手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认定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卫沙市监〔2024〕第3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