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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元产品未标识生产日期 被罚5000元

  • 日期:2019-10-10
  • 来源: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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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033号    

当事人:仁寿县红阳面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1142157528717XA

住所(住址):仁寿县文林镇学堂村1组

投资人(经营者):刘成均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古佛王家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4把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碗碗香挂面”,标识生产者为仁寿县红阳面制品加工厂。2019年5月5日,执法人员到你厂调查,经你厂投资人刘成均过目确认,以上4把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碗碗香挂面”是其生产,于2019年1月28日以单价每把4元卖给古佛王家超市。4把未标识生产日期的原因是2019年春节前该厂打印生产日期是人工打码,因疏忽漏打生产日期,没有收到消费者反映其他产品未标识生产日期,有证据证明未标识生产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16元。

你厂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在2019年春节后购买了喷码机,已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再次漏打食品生产日期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厂生产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

案件性质:你厂生产食品标签未标识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你厂已购买喷码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再次漏打食品生产日期的情况;2、你厂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厂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16.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陆元(501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