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主办的2021(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大会暨2021(首届)中国儿童食育高峰论坛在天津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研究中心主任王青斌在主题为“儿童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发展”的会议分论坛上,对备受业界关注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其中包含特殊食品领域相关内容。
据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2597条。市场监管总局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梳理研究,采纳707条(含部分采纳409条),不采纳1890条。
根据采纳的意见重点做了三方面合理修改:
一是对标识所用文字、进口食品标识、贮存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警示语等标注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三是对特殊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食用农产品的标注要求等进一步加以规范。未采纳意见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理解食品标识的立法本意,强调企业的执行问题和产品介绍,以及对部分条款没有结合上下文语义进行理解。
为做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26日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6459条,其中对部分条款提出相同意见共计5215条,经整合梳理后,有效意见共计1244条。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逐条研究。本次征求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转基因食品”“零添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食品名称、“多地址标注”“进口食品标识”“食品配料标注”等方面。
王青斌分析,《征求意见稿》共七章54条。其中关于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共9条,主要规定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注要求。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的相关标识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标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就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识要求,并且将特殊食品单独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布在全文中。这更贴合业界实际需求,实操性将进一步强化。”王青斌说。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标签不合格的“违法”成本将更高。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显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营养强化剂的物质以及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或者在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属于瑕疵的;进口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曾在采访中表示,规范标识的目的是希望经营者如实披露信息,指引消费者准确作出选择,其中当然要防止打擦边球,利用制度空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那么就要衡量标识有和标识无哪个更有助于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哪个更有助于方便消费者理性消费。或者进一步说,标识有或无,哪个更会加大或者减轻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