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食品业者追溯追踪系统及保障消费权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于2016年1月1日起有多项新规范上路,说明如下:
一、 标示新制
食药署提醒业者,应依新规定标示;同时呼吁消费者,选购食品看清标示,以保障自身权益。
(一) 规定
1. 重组肉食品标示: 不论包装、散装或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重组肉食品皆应标示「重组」、「组合」字样,并加注「仅供熟食」、「熟食供应」之醒语。
2. 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胶囊锭状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属于有额外添加含矿物质或维生素来源之营养添加剂之胶囊状、锭状食品,不论其添加含量多寡,其营养标示应依本规定办理,并加注「一日请勿超过○颗(或锭、粒)」及「多食无益」。
3. 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 (1) 提高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钙之「高、多、强化、富含」及「来源、供给、含有」之宣称标准。 (2) 明定不得进行「高、多、强化、富含、来源、供给及含有」宣称之食品,亦不得进行营养素之生理功能例句宣称。 (3) 增订包装之胶囊状、锭状食品均得宣称「高、多、强化、富含」及「来源、供给、含有」。 (4) 增订同一包装食品有两项或以上之营养宣称,应以同型态作为衡量基准。
4.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规定: 不论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装食品或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之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皆应依规定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样。
(二) 罚则
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款。
二、15类食品业者强制登录「追溯追踪管理系统(非追不可)」
食药署已公告「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周延食品链管理及落实业者自主管理,以提升业者食在安全、消费者食在安心、主管者食在把关之三赢效益。
(一) 规定
15类食品业者包含肉品、乳品、餐盒食品、基因改造原料、7类大宗物资(黄豆、小麦、玉米、面粉、淀粉、食盐、糖)、茶叶、包装茶饮料、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市售包装乳品及调制乳粉等具有商业、公司或工厂登记之食品输入业或具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3千万以上之食品制造、加工、调配业,每月10日前应电子申报上一个月食品追溯追踪信息至非追不可。
(二) 罚则
公告范畴食品业者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管理制度,倘所建立或电子申报之追溯追踪数据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可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而未建立或未以电子方式申报者,经要求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条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三、修正餐饮商品礼卷定型化契约
食药署修正餐饮商品礼卷定型化契约,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食药署并提醒消费者,应选购合法发行且信息充分揭露之餐券,购买后尽速使用,避免消费权益受损。
(一) 规定
餐券应符合「餐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案(附件2)之规定,包括餐饮礼券应载明履约保障机制、未提供餐饮服务之第三方业者实收资本额须达3,000万元、业者应负补换发餐券义务、餐券不得较现金消费有差别待遇及应记载消费者退回礼券之返还价金程序等五大新制规定。
(二) 罚则
业者如违反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经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依消费者保护法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食药署重申,食品业者应重视产制、输入或贩卖食品之自律责任,建立及申报追溯、追踪之相关纪录或数据。
来源:台湾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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