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粤)食药监食罚〔2018〕1号
当事人: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48号之二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27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及办公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办公场所存放的《销售返品处理跟进表》中发现研发处理意见栏有将回收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加工的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相关电脑主机、进料、生产计划、回收、出货、销售及检测报告的原始凭证给予扣押。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27日用回收食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合计59548元,实际销售产品货值合计23316元,违法所得18254.83元。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理总经理、仓管员、计划主管、计划员、品控主管及生产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执法检查照片;发票;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召回记录;销售返品处理跟进表;生产计划单;投料记录卡;产品进仓单;销售发票及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食药监管部门查处期间,主动召回近三分之二违法生产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食药监食罚告〔2018〕1号]和《听证告知书》[(粤)食药监食听告〔2018〕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召回产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8254.83元;
3.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119096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09214.8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公 章)
2018年3月2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