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韩国人参品牌正官庄提出的14174566号“正官庄”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做出判决。最终认定后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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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7年,韩国人参公社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正官庄”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易造成公众误导。最后还表示,“正官庄”商标已构成人参、人参制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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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评委会及一审法院均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正官庄”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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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驰名商标较一般的商标能受到更强的保护,是众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武器。韩国人参公社在申诉理由中,主要用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中的以下两条:
1.与驰名商标同名(包括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无论是相同或是类似商品、或其他品类的商标,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禁止使用(需提交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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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企业维权的重点,却同时也是难点所在。因为在实践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颇高。通常要满足以下几条: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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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是从以上5条分别而全面地论述了“正官庄”构成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包括以“正官庄”为关键词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06至13年期间向中国经销商销售的产品销售总金额高达上亿元;花费二百多万用于广告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