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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生产日期标识模糊的法规汇总及案例分析

  • 日期:2018-08-06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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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食品案例


案例1:

家住文登经济开发区梁家沟社区的张女士,在某商店花110元购买了4瓶一升装的某品牌玉米胚芽油。当时她没有注意生产日期,但回家后经人提醒在油瓶上寻找,也没有找到生产日期,于是到文登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投诉。

执法人员查看了油瓶后,最终在瓶身螺纹处找到了生产日期,但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对此,执法人员表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应当清晰、牢固、醒目,易于辨别,不得在流通环节使其变模糊甚至脱落,要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和识读。生产日期辨别不清会误导消费者,属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随后,执法人员与出售玉米胚芽油的商店经销人员进行了沟通,并通过台账记录与生产产家取得了联系,厂家承认这一情况属实,并赔偿张女士1000元。

案例2:

王先生不久前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食品五彩豆,发现生产日期看不清楚,于是要求超市退款,超市负责人表示退一赔一,但王先生不同意,要求退一赔十。于是王先生到栖霞工商所投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经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王先生是在该超市购物时当场发现所购五彩豆有一包的生产日期看不清楚,其他包装都符合产品要求,且超市里该品种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并已同意给投诉人退一赔一。工商所调查后认为此问题系生产厂家疏忽所致,且未对消费者产生损害,于是与王先生沟通,最终王先生接受了该超市退一赔一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协议。

案例3:

邵武市民邓女士到当地一家超市花154元买了800克散装巧克力,回家之后打开准备食用时,发现其中一款“香浓黑巧克力”的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感觉好像被擦拭涂改过一样。为安全起见,邓女士带着巧克力到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诉后,执法人员仔细检查邓女士带来的“香浓黑巧克力”,确认这款巧克力确实存在邓女士所说的问题,并到超市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超市中销售的“香浓黑巧克力”中确实有部分与邓女士购买的产品一样,存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问题。超市负责人称,他们在经销商铺货时都有进行抽样检查,每天也都有查看,但是由于很多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都是用喷墨打印的,这种方式打印出来的字迹很容易被涂改,甚至只要用手指蘸点唾液再用力擦一下,就可以将其去掉,不过他们并未进行涂改。

在本次事件中,虽然无法认定是哪方对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进行了涂改,但是超市仍然存在把关不严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索赔外,还可以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调解,超市和邓女士达成一致:巧克力做退货处理并给予邓女士货款6倍共924元的赔偿。

案例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532号:对于其中1罐“康迪均衡一生黑芝麻粉”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模糊,因生产日期均为喷码打印,存在字迹磨损褪色之可能性,且申元生同时购买的其他4罐同类商品均有生产日期,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未标示生产日期,但考虑到现无法判断商品的生产日期,申元生要求退货,该院亦予以认可。


判决建议


生产日期模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

2011年2月2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此,生产日期模糊的判决应该首先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生产日期模糊但可证明产品未过期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处以至少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日期模糊且产品已经过期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处以至少五万元的罚款。

根据食品案例对生产日期模糊的判决,可以看出,若生产日期是由于生产厂家疏忽所致或字迹磨损褪色,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只退货。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