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的进口流程及执行标准
一、水产品定义: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其中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鱼类、两栖类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但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1.出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由海关总署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并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水产品必须来自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包含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和申请注册相关资料。
3.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向中国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按照《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备案。
4.进口商备案,进口水产品的进口商应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取得进口商的资质后可以进口。
5.收货人备案,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实施备案。
6.存储库备案,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存储冷库应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7.指定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必须从指定口岸入境。
8.检疫许可,海关总署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其他养殖水产品及进口日本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水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报检,进口水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检。
10.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测、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11.其他,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商应当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和《升级版公告》的相关要求,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对记录真实性负责。
二.进口水产品执行主要标准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