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麻花到底属于糕点还是油炸面制品

  • 日期:2017-12-27
  • 来源: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阅读:356803
  • 手机看

【案情】某日,举报人于某某向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称,其购买的某牌麻花含有食品添加剂“纽甜”,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要求该局进行查处并对其予以奖励。该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详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抽检,综合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糕点术语》(GB/T12410-2007)第2.2.28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下简称《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书籍,以下简称《指南》)第07.02.01条、食品生产地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某牌麻花的原料和制作工艺及包装袋上的食品标签等相关资料,认为某牌麻花属于糕点类食品而非油炸面制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验,麻花中的纽甜含量符合规定,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对其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分歧】收到书面告知后,举报人于某某对该局的答复不服,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标准》对麻花属于面制品或糕点并没有明确列举,历城区局依据《糕点术语》《指南》等相关资料认定某牌麻花属于糕点,证据不足。提出要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书面告知书、责令该局重新调查、重新处理等诉讼请求。

    【判决】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告知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于某某不服上述判决,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其制定部门才拥有合法的解释权,一审判决依据非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由图书出版社发行的所谓权威资料解释由国家卫计委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及合理差旅费。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前述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如何正确定性麻花,需要综合分析考量。

    第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系不同概念。麻花属于糕点还是油炸面制品系事实认定问题,关于麻花在食品中分类的理解和解释,不属于对法律的解释。字词典、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权威书籍、常识等,均可作为对事实的解释和认定的依据。上诉人主张的应当按照法律解释的要求对解释主体、依据进行限制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对于字词含义的界定基本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字词含义的界定,一般应当优先按照普通人可以接受的含义进行理解;当对于行业专用词语理解发生歧义时,自然应当尊重该行业对该词语的定义。麻花属于食品,其在原材料和制作工艺上同时涉及油炸面制品和糕点两类食品,普通人确实难以直接准确地归类。此时,需要借助行业专业知识进行认定。历城区局依据《糕点术语》《指南》等相关资料对麻花属性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涉案品牌的麻花符合油炸糕点的定义特征。《糕点术语》中对于糕点的定义为“以粮、油、糖、蛋等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适量辅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油炸糕点的定义为“油炸熟制的一类糕点。”从上述行业定义看,麻花符合油炸糕点的定义特征。《标准》中列明,油炸面制品是指经油炸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如油条、油饼等。另外,从生活常识理解,糕点属于可长期储存的零食,而油炸面制品则通常属于即食的主食。综合以上行业知识及生活常识,结合食品标签标注、产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麻花确属糕点类食品,而非上诉人主张的油炸面制品。

    综上所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麻花到底属于糕点还是油炸面制品,随着法院的判决最终尘埃落定。但是这个貌似简单的问题的背后却暗藏着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据了解,随着职业“打假”人士的专业化,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举报线索屡见不鲜,如何准确区分判断食品分类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如何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对该案的梳理也许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作者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