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昌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7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购进90杯**枸杞桃胶银耳羹(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7日,净含量420克,保质期6个月),标价5元/杯出售,该产品配料表中含有桃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30克/天,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产品在产品标签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其食品标签被认定为不符合《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的要求。截至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售出70杯上述产品,2025年9月13日退货20杯,无剩余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350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鸡爪(净含量35克,保质期9个月),标价2.5元/个出售,在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正面上方印有“正宗温州风味”字样,经协查证实,该产品上述标识不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在进货时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遵守执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