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是否需要取得相应检测项目资质?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 第五十二条 “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合格的项目需再次送检进行监督抽检;而评价性抽检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如评价性抽检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应取得CMA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