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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健食品与休闲零食混放销售 商家被罚

  • 日期:2025-02-22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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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顺义站前街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北京和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酒35度125毫升、斯某牌维生素C泡腾片20片”两种保健食品。2024年10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某团外卖平台店铺“某品牌酒35度125毫升、斯某牌维生素C泡腾片20片”两款保健食品在休闲零食区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某团外卖平台店铺未设置保健食品分类,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4-20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