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消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消费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选编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5年3月12日
食品领域相关案例如下:
1.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健食品 养老诈骗 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要旨】
对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非法经营的企业和财产混同的个人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陈某某先后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等公司,销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开始,某公司与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经销商合作,由经销商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某公司在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伪造检测报告、冒充专家讲课咨询、夸大病情等方式,诱骗近600名老年人相信其产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癌症肿瘤、糖尿病和老年痴呆等疾病,以每瓶近400元的高价购买每瓶成本仅10多元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1616127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陈某某、某公司员工、各地经销商等100多人涉嫌诈骗犯罪系列刑事案件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陈某某等主要经营者在常州市4家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市检察院”)依托综合履职协作机制,对案涉危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于2020年6月8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常州市检察院查明,某公司委托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保健食品,并通过各地的经销商组织老年人前往该公司设立的销售平台,进行欺诈宣传及售卖行为。通过调阅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人员笔录,查询某公司及其员工银行交易明细,查明陈某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某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某公司销售款,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在支付员工工资、提成等费用后,将销售款提现归个人使用。常州市检察院认定陈某某与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部分产品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常州市检察院经咨询相关专家,查明案涉产品主要成分不具备其宣称的治疗功效。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品治疗功效,欺诈销售产品行为不但造成众多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造成老年人相信产品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耽误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欺诈宣传、销售行为持续长达3年,被骗老年人遍布江、浙、沪、皖四省市,销售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陈某某共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34848381元。检察机关同步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某公司、陈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实际查封房产12套、汽车5辆,冻结银行存款9万余元。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陈某某以案涉保健食品不存在人身损害、三倍惩罚性赔偿过重等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查认为,欺诈销售案涉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损害,危害食品安全,对检察机关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宣称保健品治病功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老年人轻信产品预防治病功效,耽误正常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非法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民事责任主体,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连带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惩保健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 “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餐饮 以假充真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以虚假食材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销售使用虚假原料菜品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实地勘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外卖平台加大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网络餐饮安全。
【基本案情】
慈溪市2024年“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反映当前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亟需整治,其中食材原料安全性问题是关注的重点之一。慈溪市外卖平台经营“麻辣烫”“冒菜”等同类食品的商户有270余家。多名消费者在购买食用部分外卖热销店铺出售的名为“肥牛卷”“撒尿牛丸”“黑椒牛柳”等菜品后诱发食物过敏,疑似由假牛羊肉食材制作而成,存在虚假宣传,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根据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发现该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6月12日决定立案。慈溪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购买记录、病历等相关资料,并抽样选取慈溪市5家经营时间久、平台销量高、有较高认可度的店铺开展调查核实。经勘验店铺厨房、询问店铺负责人,发现上述店铺在外卖平台上出售的名为“肥牛卷”“撒尿牛丸”“羊肉卷”“牛扒”等菜品,备注的原料信息为牛肉、羊肉,但实际是以鸭肉、鸡皮、牛脂肪等材料制作,以假充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2024年7月8日,慈溪市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发起问卷调查,针对销售使用虚假原料的菜品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向益心为公志愿者征集意见。经统计,有49%的志愿者反映存在食物过敏及禁忌情况,所有志愿者均认为涉案情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4年7月16日,慈溪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已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处理,全面排查其他类似情形,加大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慈溪市277家同类店铺分批次开展执法检查,并先后4次邀请检察机关见证监督。2024年8月23日,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外卖平台代表和部分餐饮经营户参加听证。经听证评议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市场监管局开展集中治理,综合评判经营者主观恶性、经营时间、获利数额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分别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行政罚款等方式分级分类处置,确保“过罚相当”;外卖平台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举措,规范化推动行业自治;餐饮经营户积极配合整改。
2024年8月30日,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慈溪市新业态餐饮行业诚信经营专项执法监督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外卖餐饮、预制菜餐饮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力度。共开展外卖餐饮执法检查300余家次,监督更正外卖平台标注的误导性菜品名称以及虚假原材料信息5000余条,口头警告100余次,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通知书69份,对77家外卖餐饮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9万余元。
2024年9月,慈溪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某外卖平台杭州总公司驻宁波工作站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各方就落实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完善行业监管举措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市场监管局拟制《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书》,将定期告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巡查事项;某外卖平台完善平台监管举措,在网络经营注册阶段增设专门提醒,加强对餐饮经营户的线上告知;加大线下巡查力度,并将平台举报线索、数据共享至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在慈溪地区率先试点,将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上传真实食材信息、照片作为评定“透明餐厅”“食无忧”等优质商家的依据。
2024年10月,宁波市检察院将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损害消费者权益案在全市推广,截至目前,共推动全市500余家外卖餐饮经营户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外卖食品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从政协提案关注的外卖食品食材信息问题切入,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抓住问题症结,推动治理外卖餐饮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乱象。以圆桌会议推动外卖平台完善监管举措,将诚信经营守法成本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在检察履职中兼顾了民生“大事”和发展“大计”,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3.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导致无法溯源的农产品销往大量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被检出重金属和农残超标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责令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基本案情】
某农贸市场是贵州省安顺市规模最大的水果、蔬菜、肉类、水产一级批发市场,每天有1300余吨农产品销往安顺所辖6个县区及周边六盘水市、毕节市等地的90余个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允许未提供进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入场且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导致部分来源追溯不明的水果、蔬菜外销后被检出多种重金属、农药残留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17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检察院”)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中发现,从某农贸市场销往外地超市的果蔬在销售地被抽检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遂依法立案办理。通过询问市场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农产品入场和销售流程并调阅6个销售地检测报告,查明位于西秀区产业园区的某农贸市场系安顺市唯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开办者允许无产地信息、未提供质量安全凭证的农产品入场,且在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的情况下即销往大量商超和农贸市场,先后有58批次农产品样品被检出“铅”“镉”2类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至6倍,“毒死蜱”“腈苯唑”等19类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6至9倍。经咨询安顺农科院“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认为消费者长期食用重金属和农残超标的农产品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急、慢性中毒,严重的会影响神经系统、破坏肝脏功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有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2024年5月21日,西秀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某农贸市场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和快速检测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某农贸市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责令开办者制定《安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入场须知》和《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张贴在市场醒目位置;对入场销售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进货查验专项检查,制发《关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行政提醒书》,进行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暨约谈会,督促143家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入场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合格证明等,并将4380条产地信息录入贵州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供下游商超和农贸市场的消费者查询溯源。
2024年10月22日,西秀区检察院联合区消费者协会邀请20余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开展质效评估。经实地走访某农贸市场,发现入场商户均有完善的进货台账,并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附有追溯码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供消费者扫码查看,开办者对场内40余种农产品样品随机抽检重金属和农残累计6200余批次,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后立案查处12件,下架不合格农产品10批次,且上述检测和查处信息均在市场入口对外公示。2024年中秋、国庆和2025年元旦期间,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陆续抽检样品40批次,合格率均为100%,该批发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得到切实保护。
【典型意义】
农贸批发市场是农产品的供应源头和销售枢纽,来自不同产地的食用农产品汇集于此,再流向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最终流向广大消费者群体,其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检察机关聚焦大型农贸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批发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食品溯源和快速检测两项管控农产品安全风险的法定义务,并追溯到供应链源头开展集中整治,全力守护百姓“菜篮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