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海市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硫酸氨基葡萄糖、盐酸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钙素钠等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资质要求是否有具体规定?原料供应商提供对应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
备注:原料供应商咨询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电话告知:硫酸氨基葡萄糖、盐酸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钙素钠,不属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其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如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已明确了相关原辅料的执行标准,则应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如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未对相关原辅料的执行标准予以明确,则应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