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流通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我委持续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特医食品的管理和应用。一方面,制定修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25)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特医食品定义、分类、营养要求、技术要求等。另一方面,深入推进临床营养能力建设,先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营养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地持续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发展,强化临床营养工作落实,不断提高临床营养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使用指导。
关于您提出的“把特医食品处方纳入医院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在院内设立收费窗口”等相关意见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医食品属于一类特殊的食品而非药品,而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因此,特医食品不属于处方的开具、管理范畴。我们将持续加强工作调研,推动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