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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 日期:2025-07-27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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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杨处〔2025〕1020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

执法部门: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自2024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4日案发,为宣传所销售的“*****银杏叶精”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这两款保健食品,门店销售人员通过口头宣传及播放ppt课件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银杏叶精”这款保健食品具有“促进微循环、降血糖、降血压,包括对脑梗、心梗、斑块都有效果;可以代替降压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等功效,“*****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这款保健食品具有“冠心病一天吃两支,可以改善心脏心率”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科学依据及出处,也无法证明其经营的“*****银杏叶精”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具有上述宣传内容中的功效。

另查,当事人为宣传所销售的“*****银杏叶精”这款保健食品,提高产品销量。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9日案发,通过旗下门店自行组建的微信群内转发产品经销方运营的微信平台直播链接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银杏叶精”这款保健食品具有“改善微循环,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是药,不但有预防作用,还有治疗作用;是抗过敏的,抗肝纤维化,中度脂肪肝”等功效,同时当事人通过门店店员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银杏叶精”这款保健食品具有“能够穿透血脑屏障,增加肾小球通透性,前列腺包膜,直接作用病灶部位”等功效,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科学依据及出处,也无法证明其经营的“*****银杏叶精”具有上述宣传内容中的功效。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