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25”),该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发布之后,对于配料定量标示及豁免提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要求。为帮助各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法规变化,中食安信详细梳理了相关的法规要求,并结合例子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PART.1 需要定量标示的情形
1. 强调添加或含有
根据GB 7718-2025第4.4.1条,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应在配料表中或附加标示该配料/成分的添加量/含量。
【注意】应标示该配料/成分在终产品中的添加量/含量。例如“配料表:A(d,e),B,C”。若在标签上特别强调含有配料e,则应标示e在终产品中的添加量/含量,而不是配料e在配料A中的添加量/含量。
2. 强调含量较低或无
根据GB 7718-2025第4.4.2条,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注意】
1)不允许强调含量为0的情况:
①食品添加剂;②污染物;③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④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
2)应分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宣传“0蔗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2025”)规定,营养成分表中的强制标示内容增加“糖”。
当食品不满足“0糖”的要求时,在标签上宣称“0蔗糖”反而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不符合标签应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要求,从而产生风险;只有满足“0糖”的要求,才可以在标签上宣称“0蔗糖”,并对蔗糖进行定量标示,例如“本产品经第三方检测蔗糖含量为0mg/100mL”。
3. 在食品名称中提及
根据GB 7718-2025第4.4.1.1条,配料/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成分的添加量/含量。
【注意】国标、行标、地标、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含量的配料/成分的情形不需要定量标示。例如“牛奶巧克力(GB/T 19343)”“乳酸菌饮料(GB/T 21732)”不需要对牛奶、乳酸菌等配料进行定量标示。
【小贴士】定量标示的形式
①使用“≥”“不低于”或“不少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对于特别强调含量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或“不大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例如“配料表:饮用水、生牛乳、椰果(≥5g/100g)、白砂糖、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安赛蜜、食用香精”;
②用具体数值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例如“配料表:饮用水、生牛乳、椰果(5g/100g)、白砂糖、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安赛蜜、食用香精”;
③用百分比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例如“配料表:饮用水、生牛乳、椰果(5%)、白砂糖、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安赛蜜、食用香精”;
④用附加说明的方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例如“椰果的添加量为5%”或“椰果的添加量不低于5%”;
⑤当生产加工工艺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动时,可用变动区间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例如“椰果的添加量为5g/100g - 6g/100g”。
PART.2 豁免定量标示的情形
1)图案。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不需要定量标示。
【注意】产品中未添加真实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味的,仅可以使用相关配料的非真实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2)致敏物质、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成分,不需要定量标示。例如“本产品中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3)食用方法或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成分,不需要定量标示。例如“本产品用牛奶冲泡更美味”。
4)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不需要定量标示。例如只有生牛乳一个配料的产品宣称“本产品中使用的生牛乳全部来自新西兰”。
5)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不需要定量标示。例如“蓝莓口味”“苹果口味”。
PART.3 其他情形
当宣称的内容属于营养成分,应按照GB 28050-2025、GB 13432-2013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