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月饼馅料中添加了2种或以上水果,并且按照配方计算水果的总添加量超过 25%时,可称为“xx水果月饼”,其中,添加量最多的或提供主要风味的水果可作为主要的命名元素,如分别添加了15%苹果、10%草莓和10%梨的水果馅,可以命名为“苹果水果月饼(苹果月饼)”、“苹果草莓水果月饼(苹果草莓月饼)”、苹果草莓梨水果月饼(苹果草莓梨月饼)”。蔬菜馅同理。 (2)命名时,符合本标准中水果、水果味、蔬菜、蔬菜味添加比例要求的,产品可以命名为“水果月饼”“水果味月饼”“蔬菜月饼”“蔬菜味月饼”。但命名中不必非要加上“水果”“蔬菜”字样,可仅使用具体的水果、蔬菜的名称。 (3)水果(蔬菜)馅和水果(蔬菜)的添加量在产品标签上可以标识为:“按照配方计算,馅料中水果(蔬菜)的总添加量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