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其中与食品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31 |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 |
78 |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3年第54号 |
124 |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 |
148 |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 |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9号) |
来源: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