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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日期: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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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其中与食品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31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3号)
78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3年第54号
124 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
148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9号)

来源: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