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4〕2820********号
当事人:上海麦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某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等业务的企业。2023年6月11日,当事人委托潮州市潮安区某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工场生产加工了涉案产品,产品包装正面标签标注:某品牌美幻卷果汁卷着吃,草莓味+柠檬味,净含量160克。产品包装反面标签标注品名:美幻卷软糖(草莓味+柠檬味);产品类型:混合胶型凝胶糖果等内容。涉案产品正面标识的产品名称为“美幻卷”,为“新创名称”或“奇特名称”,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及4.1.2.2的标准,当事人未将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混合胶型凝胶糖果”标示在产品正面标识的产品名称“美幻卷”的同一版面上。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委托**公司生产加工涉案产品共**盒,单价为人民币**元(以下币种相同),共计为450元。同月,当事人以单价**元将上述**盒涉案产品售出,销售额共计为5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元,货值金额为5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受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涉案产品进销货记录凭证、涉案产品照片、涉案产品召回通知书、投诉举报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4年8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故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中明确了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其产品质量,且食品外包装盒透明状,消费者能透过外包装看到产品实物,未对消费者构成实质上的误导,不影响购买,另货值金额较少,能及时改正,在案发后及时制发了召回通知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