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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标签上的那些警示用语,你知道吗?

  • 日期:2025-04-24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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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的警示用语是对食品、食品配料或食用成分等进行警示、告诫的词语,是提醒消费者特别关注的内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警示用语均有明确规定,即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公告等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用语标示要求。本期中食安信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几种常见的食品警示用语。

PART.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该警示用语可以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下方居左、居中或居右位置,可有框或无框。该要求自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

PART.2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应标示警示用语,其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指南》同时明确了警示用语标示区域、字体、字号等标示要求。详情如下:

1)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2)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文字使用黑体字印刷。

3)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cm^2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mm。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cm^2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1)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cm^2的,警示用语属于应当标示的项目。2)警示用语应当与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PART.3

固体饮料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需标示警示信息,内容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示要求如下:

1) 警示信息需标示在上述类别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元上,且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2) 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占面的20%。

3) 警示信息文字应该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PART.4

果冻

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规定,凝胶果冻应标示警示用语“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警示用语标示要求如下:

1) 警示用语应标示在凝胶果冻的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

2) 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

PART.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规定,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同时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产品的使用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PART.6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GB 25596-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产品的使用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PART.7

婴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使用本产品”。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中规定,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PART.8

运动营养食品

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规定: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PART.9

食用盐

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规定了低钠盐的产品标准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PART.10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均规定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GB 2758还规定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针对食品标签上标示警示用语的要求还有很多,这也反映了监管机构对食品标示管理越来越严谨,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执行标准的特别要求,依法合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