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开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新局面,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jjzd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1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一)把握登记管理要义和职能定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作用,对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以及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作用,全面履行统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的工作职责,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标准、更高效率、更高质量、更加公正的登记管理服务。
(二)坚持依法合规和规范统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设置登记注册前置条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要落实“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登记事项、审查标准、登记程序、材料规范等差异,严格在国家批准的改革试点范围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及时推动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做出安排。
(三)确保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多途径向社会公开材料清单和文书样本,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消减信息不对称影响;引导市场主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做好信息公示。要不断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多场景应用,推动实现登记注册“一网通办”。
二、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四)推动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实施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文书和材料,做到全国文书材料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审查标准相同。总局将制订企业开办业务标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确保企业开办环节、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五)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确保本地申报系统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实时联接、关键数据同步共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名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高政治敏感性,守牢意识形态底线,对危害国家尊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名称,依法不予登记。强化对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名称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清理不适宜名称,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妥处理名称争议,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大数据支撑,实现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存在、合法使用等信息的核查比对;要健全完善事中事后配套监管制度,重点对有关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登记,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
申请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应当引导相关企业在歇业前分别移出名录、名单及清还相关预收费用。上市公司及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需要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
歇业备案前,市场主体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陷入诉讼风险;歇业备案期间,市场主体保留主体资格,暂停经营资格,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示歇业中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的数据共享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有关信息;市场主体歇业期限连续累计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一次性申请最长歇业时间3年,到期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八)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
被吊销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登记联络员备案,登记联络员备案后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不得强制要求所有投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法院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进行实名认证。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未注销登记的,有关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或者普通注销登记。
(九)做好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要求,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特别是做好组织形式变更登记、组织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等工作。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调整最高权力机构的,应当由原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原《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调整为最高权力机构,再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及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对于存在困难问题的,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十)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登”“管”闭环衔接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工作,推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信息在登记注册中的运用,依法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对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查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对初次未年报等轻微违法行为,已经通过补报年报等方式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理。
(十一)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联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市场主体注销、股权冻结公示、股权协助执行等工作。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持仅确认股东资格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总局印发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十三)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化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快完善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与总局统一平台服务对接工作,并继续使用总局统一的登记注册实名认证、电子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等应用和服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确保登记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数据标准的一致性。
三、加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梳理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要尽快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修订工作;对于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尽快推动有关部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
(十五)加强登记数据监测预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研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监测预警和纠错机制,强化前端主动作为,对于一人多户、一址多户、短时多户等可能存在问题隐患的登记数据异常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及早发现,及时核实整改,纠正错误数据。不得将市场主体数量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纠正人为虚增行为。
(十六)提升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贯彻《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切实承担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责,按照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范要求,统一规范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管辖范围权限,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优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推动解决,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起草说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二是强调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最大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登记注册一视同仁。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妥善处理名称争议。做好市场主体住所改革工作,通过大数据强化信息真实性,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消除特定状态后访可申请办理歇业备案,保障市场主体歇业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解决方案。做好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示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及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对于存在困难问题的,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登”“管”闭环衔接管理机制,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工作。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准确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联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市场主体注销、股权冻结公示、股权协助执行等工作。
三是强调加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全面梳理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积极推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切实加强登记数据监测预警,强化前端主动作为,对于一人多户、一址多户、短时多户等可能存在问题隐患的登记数据异常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扎实提升登记注册工作水平,加强辖区内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