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份国际食品安全动态汇总,由中食安信汇总海关总署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欧盟:
【标准法规】欧盟更新婴儿维生素D的可耐受最高摄入量
2018年8月7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消息,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欧盟饮食产品、营养和过敏专家组(NDA)修改了2012年设定的婴儿(1岁以下)维生素D的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根据2012年设定的婴儿(1岁以下)维生素D可耐受最高摄入量的文献综述中,专家组得出结论,每日摄入维生素D的现有数据以及不良健康后果的风险(高钙尿症、高钙血症、肾钙盐沉着症和异常生长模式)不能单独用于得出婴儿的维生素D可耐受最高摄入量。该小组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对6个月以下婴儿设定的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为25μg/天,6-12个月的婴儿为35μg/天。
【标准法规】欧盟批准吡咯喹啉醌钠盐作为新型食品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18年8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8/1122,批准吡咯喹啉醌钠盐(pyrroloquinoline quinone disodium salt)作为新型食品。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5/2283,欧盟委员会修改了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将吡咯喹啉醌钠盐用于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膳食补充剂,目标人群为成年人,但不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吡咯喹啉醌钠盐最大用量为20mg/天。该款新型食品仅申请人日本三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mpany, Inc.)有权在欧盟市场内出售。
【标准法规】欧盟授权将1-甲基烟酰胺氯化物作为新食品成分用于食品补充剂
2018年8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8/1123,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5/2283,授权将1-甲基烟酰胺氯化物(1-methylnicotinamide chloride)作为新食品成分用于食品补充剂,并修改欧盟委员会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规定在指定食品类别“指令2002/46/EC中规定的成人食品补充剂”中,该物质最大使用限量为58mg/天,产品标签需标识该成分并及声明产品应由成人食用但不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同时制定了1-甲基烟酰胺氯化物规范。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
【标准法规】欧盟修订新型食品成分合成玉米黄质名称和标签要求
2018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8/1132,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5/2283,修订新型食品成分合成玉米黄质(synthetic zeaxanthin)名称和标签要求,并修改欧盟委员会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将“合成玉米黄质”名称及特定标签修订为“玉米黄质(Zeaxanthin)”,用于食品类别“指令2002/46/EC中规定的食品补充剂”中,该物质最大使用限量为2mg/天。含有“合成玉米黄质”并符合本法规生效前适用的法规(EU)2015/2283的食品补充剂可在2019年9月3日前投放市场,并可在库存用尽前继续投放市场。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
【标准法规】欧盟批准丽杯角属的地上部分为食品补充剂的新资源食品配料
欧盟官方公报2018年8月14日消息,8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8/1133,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5/2283,对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7/2470进行修订,批准丽杯角属的地上部分为食品补充剂的新资源食品配料,使用限量为94 mg/天,并规定了其标签应该标示“dried aerial parts of Hoodia parviflora”。另外,委员会还规定了该新资源食品配料的规格标准,涉及产品的成分组成、重金属、微生物要求。
【标准法规】欧盟重新审查敌草胺在枸杞等部分食品上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8月24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10.2903/j.efsa.2018.5394号文件,审查敌草胺(napropamide)在枸杞等部分食品上的最大残留限量。根据审查结果,部分推荐修订限量见下表:
美国:
【标准法规】美FSIS发布《肉类、禽类危害、控制指南更新》
美FSIS网站7月31日消息。该通报为FSIS检验项目人员(IPP)和实施调查分析官员(EIAOs)提供更新后的《肉类、禽类危害、控制指南》(HCG)。FSIS制定HCG以帮助FSIS IPP和EIAOs评估肉类、禽类企业危害分析,并评估危害分析决策的相关支撑材料。HCG确定了相关普遍适用的流程,以供屠宰厂和加工作业采用,同时列出了潜在的生物、物理、化学危害,以及经常使用的控制、预防措施。HCG列出了建议性的通用、针对特定流程的验证问题,这将有助于IPP和EIAOs对法规符合性验证方面的问题进行思考。
【标准法规】美FSIS发布《出口证书》指令
美FSIS网站8月1日消息。该指令向检验项目人员(IPP)提供指示,指导其落实肉类(包括鲶鱼)、禽类产品的出口证书。该指令澄清了相关信息,对各类FSIS指令、通报中的指示进行了合并。该指令对肉类、禽类出口证书进行了更新,包括对鲶鱼出口证书的指示。其要点有:
向IPP提供更新的信息和指示以供IPP审核出口申请、审核出口证书、审核补充文件(证书抬头);
提供更新信息和指示以进行产品复检、出口验证;
提供更新信息以供签发替换证书;
提供更新信息以供申请USDA(美农业部)出口标志;
提供更新信息以供FSIS明确在企业运作中的职责,其根据则是《出口验证/质量体系评估(EV/QSA)程序》。
【标准法规】美发布《禽类“发柴胸脯肉”和“白条肉”处理指示》
美FSIS网站8月3日消息,美国发布《禽类“发柴胸脯肉”和“白条肉”处理指示》,该通报目的是继续提供信息以处理肉鸡胸脯肉的“发柴胸脯肉”、“白条肉”问题。据此,公共卫生兽医(PHVs)、主管检验员(IICs)、一线监督者(FLSs)、消费者安全检验员(SCSIs)应和检验项目人员(IPP)合作,确定和验证禽类企业去除相关的炎症组织。
【标准法规】美FSIS发布《猪肉产品中旋毛虫的预防和控制》指令
美FSIS网站8月6日消息,美FSIS发布《猪肉产品中旋毛虫的预防和控制》指令,该指令向检验项目人员(IPP)提供指示,指导其如何验证企业在生产猪肉产品期间处理旋毛虫问题。其要点有:
一是向IPP提供指示,指导其验证企业是否符合HACCP要求,针对的是RTE(即食)、NRTE(非即食)猪肉产品中的旋毛虫问题。
二是澄清RTE(即食)、NRTE(非即食)猪肉产品中旋毛虫预防和控制有效性问题。
三是向IPP提供指示,指导在采用猪肉质量附加程序生产时,如何验证出口新鲜/冷冻未加工猪肉产品合格情况。
【标准法规】美国修订家禽等级分类标准中关于烤鸡的相关内容
2018年8月6日,美国农业部农产品运销局(AMS)修订家禽标准中关于烤鸡的定义和标准。新修标准降低了烤鸡的鸡龄,删除了“烤鸡”的鸡龄最少在8周以上的标准,同时将即烹食品(RTC)屠体的重量增加到5.5磅以上。这一变化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对烤鸡的定义相符。该标准自发布之日生效。
【标准法规】美国修订茶叶中乙基多杀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2018年8月8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一则最终条例,修订了茶叶中乙基多杀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反对或听证要求按40 CFR§178的说明在2018年10月9日前提交。具体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美国修订啶氧菌酯在杏仁等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美国联邦公报2018年8月10日消息,美国环保署发布2018-17192号文件通知,修订啶氧菌酯(Florasulam)在杏仁等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本法规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征求意见需在2018年10月9日前反馈。新修订的限量如下:
【标准法规】美国修订酿酒酵母细胞壁提取物Cerevisane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8月9日,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环保署发布2018-17081号文件,修订酿酒酵母LAS117菌株细胞壁提取物(Cell Walls of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Strain LAS117)Cerevisane在所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最大残留限量修改为按照标签说明和良好的农业规范适量使用。本法规于2018年8月9日生效。异议和听证请求必须在2018年10月9日或之前收到。
加拿大:
【境外食品安全】加拿大沙门氏菌疫情可追溯到冷冻生鸡肉产品
加拿大卫生部网站2018年8月10日消息,在过去三周内,加拿大患有沙门氏菌感染的人数增加了300%,造成这次爆发的是冷冻生鸡肉产品。加拿大官员提醒消费者检查他们的冰柜是否存在相关产品。加拿大卫生机构于7月21日首次报告了沙门氏菌疫情,当时有三个省的人受到了感染。据加拿大公共卫生部的数据,截至8月10日,另有21人被确诊感染,总数达到28人。目前,据公共卫生官员说,有七个省的人被证实感染了沙门氏菌。这些省份和患病人数分别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3个,阿尔伯塔省5个,萨斯喀彻温省3个,曼尼托巴省1个,安大略省11个,魁北克省2个,纽芬兰省和拉布拉多省3个。根据迄今为止的调查结果,已经确定冷冻的生面包屑鸡肉产品为疾病的来源。几个病人说他们在疾病发生之前吃了No Name牌鸡块 (907g)或者unbranded $10 炸鸡(1.81kg)。
【标准法规】加拿大确定部分蔬菜中嘧霉胺和阿维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8年8月20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G/SPS/N/CAN/1167/Add.1号通报,确定部分食品中嘧霉胺(Pyrimethanil)在部分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8月21日,加拿大卫生部又发布G/SPS/N/CAN/1168/Add.1号通报,确定部分食品中阿维菌素(Abamectin)在部分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8月16日。具体限量如下:
澳新:
【境外食品安全】澳州冷冻蔬菜可能出现李斯特菌
澳洲新闻网刊文称,继上个月澳大利亚因为担心李斯特菌感染而大范围召回冷冻蔬菜之后,更多冷冻蔬菜又因为可能出现这种致命感染而被召回。
新州食品局表示,由于担心可能被可能致死的细菌污染,Metcash已经召回了在新州、维州和塔州的IGA、Campbells和Independent Grocers销售的Black & Gold一公斤装什锦蔬菜(Mixed Vegetables)。新州食品局表示,有关部门建议消费者不要食用这种产品,并将其退回到购买的商店进行退款。李斯特菌是一种在环境中很常见的细菌,但生的食物中也能找到这种细菌,虽然大多数人食用含有细菌的这类食物不会生病,但是还是有人会感染李斯特菌。
【境外食品安全】新西兰更新发布贝类毒素污染海域风险警告
2018年8月8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更新贝类毒素污染海域风险警告,受污染的海域从整个岛屿湾(Bay of Islands)延伸至威尔维斯角(Cape Wiwiki)和布莱特角(Cape Brett)间的外围海域。警报更新了在塔拉纳基、怀卡托、旺纳努伊、马纳瓦图和霍洛维努地区北岛西海岸收集贝类的公共卫生警告。警告现在从怀卡托港口向南延伸到福克斯顿海滩的玛纳瓦图河,警报还包括奥古特和卡瓦亚港口,但不包括怀卡托港。该海域受检贝类样本毒素含量超出0.8mg/kg的安全限量,存在食用风险,近期不要食用产自该海域的贝类。受影响的贝类包括贻贝、牡蛎、双壳贝(tuatua)、三角斧蛤(pipi)、双带蛤蜊(toheroa)、鸟蛤(cockles)、扇贝(scallops)、猫眼(catseyes)、小海胆(kina)以及所有其它的双壳贝类。
8月10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再次更新贝类毒素污染海域风险警告,因受污染减少罗盘湾(Pelorus Sound)内的尼迪亚湾(Nydia Bay)贝类的采集。该海域受检贝类样本毒素含量超出0.8mg/kg的安全限量,存在食用风险。
【标准法规】澳新批准一种嗜热菌蛋白酶作为加工助剂
2018年8月14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发布通知公告56-18,批准将来自Anoxybacillus caldiproteolyticus的嗜热菌蛋白酶(蛋白酶)作为食品生产中的加工助剂,用于蛋白质、乳制品、蛋类、肉类和鱼类加工和风味生产。据了解,本次申请由Amano Enzyme Inc.公司提出。2018年3月,澳新食品标准局就该申请征求有关意见。2018年6月,此申请得到全面批准,若无其他评审要求,预计9月份刊登在澳新公报上。
【标准法规】澳大利亚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录20
2018年8月14日,澳大利亚农兽药管理局(APVMA)发布2018年第16号公报,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表20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拟新增氯氰菊酯、麦草伏-甲酯等多种农药在花生、鸡蛋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拟从[1.3]中删除氯虫苯甲酰胺(Chlorantraniliprole)在杏仁等食品最大限量,新修订胺唑草酮在牛奶等产品中限量。部分(拟)修订限量见下表:
【标准法规】澳大利亚更新供人类食用的鸡蛋及蛋制品进口条件
2018年8月16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资源部(DAWR)通告:更新供人类食用的鸡蛋及蛋制品进口条件要求。所涉及的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供个人食用的蛋制品;(二)源自新西兰的鸡蛋和蛋制品;(三)溶菌酶;(四)含蛋量低于10%的蛋制品;(五)含有10%以上鸡蛋且含乳量低于10%的食品(肉类除外);(六)全蛋或蛋黄粉。(七)其他;更新所涉及的内容包括:1. 是否需要获得农业和水资源部颁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2. 货物进口需满足的具体条件。3. 货物禁止出售的情况。4. 每批货物必须提供的单证。5. 非商品问题,包括集装箱清洁度,包装和目的地问题等。
【境外食品安全】新西兰发布贝类毒素污染海域风险警告
2018年8月16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更新贝类毒素污染海域风险警告,禁止在塔拉纳基(Taranaki)、怀卡托(Waikato、旺阿努伊(Wanganui)、马纳瓦图(Manawatu)和霍罗范努瓦(Horowhenua)地区的北岛西海岸收集贝类。警告现在从怀卡托港口向南延伸到惠灵顿地区的泰罗(TeHoro)海滩。该海域受检贝类样本毒素含量超出0.8mg/kg的安全限量,存在食用风险,近期不要食用产自该海域的贝类。受影响的贝类包括贻贝、牡蛎、双壳贝(tuatua)、三角斧蛤(pipi)、双带蛤蜊(toheroa)、鸟蛤(cockles)、扇贝(scallops)、猫眼(catseyes)、小海胆(kina)以及所有其它的双壳贝类。
【标准法规】澳大利亚公布对进口食用葵花籽仁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2018年8月24日澳大利亚农业水利资源部发布对进口供人食用葵花籽仁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提出了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前,需获得农业和水利资源部颁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进口葵花籽仁产品经过处理失去活性,按要求将熏蒸信息体现在植物检疫证书内;货物无污染无有害杂质;包装清洁卫生等9项要求。
日本:
【标准法规】日本修订《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相关省令》等相关规定
2018年8月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808第2号,修改《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相关省令》以及《食品、添加剂等规格基准》。主要内容如下:1. 规定调制液态乳的定义及成分规格。2. 规定了调制液态乳中硫酸铜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韩国:
【标准法规】韩国发布《保健食品相关法律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案公告
韩国食药处(KFDA)于7月30日发布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案公告(第2018-313号)。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申请事项中增加“职权取消”流程的相关规定。
对采取上门销售、电话销售、网购等营销方式的保健食品销售企业设施标准进行修订。采取网络营销的企业可以以住宅建筑作为办公场所。
对企业厂检方法进行修订。目前保健食品制造企业需要对保健性原料和产品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重复导致效率低下、费用负担重等问题。修订后,同一生产厂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对重复的检验项目进行调整。
企业生产出保健性原料或成分以后,再以此为原料制造保健食品成品;不添加其它原料或成分的前提下,对保健性原料或成分分摊使用。
【标准法规】韩国发布《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草案
2018年8月3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草案,拟修改以下内容:1. 简化通关证明材料;2. 以附加条件获得进口申报证明的进口商应将该食品与其他食品分开存放,如果更换存放地点应向主管机关报告;3. 扩大进口食品检验结果信息公开范围;4. 增加进口食品履历追溯制度强制适用对象,对于孕产妇食品、特殊医疗用途等食品、体重调节用调制食品进口经营者,拟分阶段推进履历追溯管理登记;5. 放宽进口食品网购代理业相关设施标准,即使无独立的办公地点也可进行营业;6. 放宽进口保健食品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的要求,功能性原料或配方比例相同时,将视为同一公司同一进口食品。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8年9月14日。
【标准法规】韩国发布《食品法典》修改单
2018年8月16日,韩国食药部发布第2018-60号通告,发布《食品法典》部分修改单,新设定及修改农产品中草铵膦等54种农药、氨基比林等11种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并设定了相关农药的检测方法。
香港、台湾: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制修订部分检验方法
2018年7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901362号函,制订《食品中总配醣生物碱的检验方法》草案;同日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901386号函,修订《食品中放射性核种的检验方法》;7月26日,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901413号函,修订《食品中动物用药残留量检验方法-离子型抗球虫药的检验》。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修订食品中动物用药残留量标准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7月31日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302045号令”,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94.04.15 订定)》第3条条文,规定食品中之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列表规定,表中未列之药品品目,不得检出。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淮使用的动物用药,仅适用进口肉品。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2018年7月31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302045号公告,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根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喹乙醇(Olaquindox)、洛克沙胂(Roxarsone)、迪美唑(Dimetridazole)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同时删除喹乙醇(Olaquindox)、洛克沙胂(Roxarsone)、迪美唑(Dimetridazole)的残留限量。
【SPS控制措施】香港暂停进口马来西亚沙巴州斗亚兰区禽肉及禽类产品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8月7日宣布,因应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指马来西亚沙巴州斗亚兰区发生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中心即时指示业界暂停从该区进口禽肉及禽类产品(包括禽蛋),以保障香港公众健康。
【标准法规】香港将扩大《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范围
香港食安中心网站2018年8月8日消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绿豆芽/绿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莲藕在内的除害剂残留将纳入《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附表1的规管范围,以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自2018年11月1日起,《规例》附表1内叶菜类蔬菜(包括芸薹属叶菜类蔬菜)食物组别的除害剂限量将适用于绿豆芽/绿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而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食物组别的除害剂限量则会适用于莲藕。任何进口、制造或售卖含有不符合《规例》除害剂残余要求的食物,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发布《(6S)-5-甲基四氢叶酸葡萄糖胺盐规格检验方法》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901563号公告”,制定了《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氢叶酸葡萄糖胺盐规格的检验方法(MOHWA00 16.00)》,并自2018年8月17日起生效。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发布新版“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
8月21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302165号公告,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20年7月1日生效。主要变化是:过敏原强制标示项目由现行的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项及其制品调整为甲壳类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的乳糖醇,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类制得的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不在此限)、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的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的大豆油(脂)、混合形式的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鱼类及其制品(但由鱼类取得的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的载体或酒类的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使用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的制品)共11项。另过敏原醒示语的标示方式除原有的“本产品含有○○”或“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外,增加将其所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全部列于“品名”的方式。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将限制农药“毒死蜱”使用
8月21日,台湾地区“防检局”消息,依据近年国际相关科学数据的评估结果,毒死蜱的每日容许摄取量值(ADI)由0.01 mg/kg bw/day降至0.003 mg/kg bw/day,估算台湾地区居民的摄食量已超过管制上限(ADI值的80%),为降低消费者的取食风险,经农药技术咨议会上病虫害防治、农药化学及毒理学的专家学者充分讨论后,决议限制毒死蜱的使用,删除核准的使用范围中摄食量较大作物种类,包括水稻、蔬菜类,以及柑橘类、荔枝、龙眼、桃、梅、李、梨、苹果、枇杷、柿、枣等水果类,以降低对消费者的风险。防检局近期内将走法律程序,预告删除相关使用范围,并提供60天的公众评论期。
【标准法规】台湾地区修订《农产品标章管理办法》
2018年8月2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科字第1070052780A 号令,修订《农产品标章管理办法》,修正发布第3条所规定农产品标章的规格、图式。本条自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法及其相关规定验证合格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其农产品经营业者在验证合格的有效期间内,延续在修订条例施行后一年内继续使用旧标章。
其他:
【标准法规】印度允许将卵磷脂用于婴儿营养食品后续配方
2018年8月7月,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通知,经征求意见,允许将卵磷脂(lecithin)用于婴儿营养食品后续配方中,允许的最大使用量为0.5克/100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法规】印度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强化食品)2018年修正案
2018年8月10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网站消息,该局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强化食品)2018年修正案,本标准内容包括总则(生效日期、定义等)、强制标准(一般原则、微量营养素含量标准等)、通用规定(质量要求、包装和标签等)、附录(碘、铁等强化元素食用范围、限量等)。新规定在官方公报正式公布后生效,食品经营者应在2019年1月1日前遵守本规章的所有规定。
【境外食品安全】印度禁用18种农药
印度农业和农民福利部近日发布一项农药禁令,涉及18种农药的禁用。在这18种农药中,苯菌灵、甲萘威、二嗪磷、氯苯嘧啶醇、倍硫磷、利谷隆、甲氧基乙基氯化汞、甲基对硫磷、氰化钠、甲基乙拌磷、十三吗啉、氟乐灵等11种的禁用立即生效;甲草胺、敌敌畏、甲拌磷、磷胺、三唑磷、敌百虫等6种将于2020年12月起禁用。此外,除草剂氟乐灵将只被允许用于小麦。印度AnupamVerma委员会此前对66种已经在其他国家禁用的农药进行评估,发现上述18种农药对人类和动物构成风险。
【标准法规】印度:2019年起所有酒瓶上都要印有健康警告标识
据印度时报消息,2019年4月,印度的每瓶酒,包括烈酒(威士忌酒、朗姆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白兰地)以及啤酒和葡萄酒,都将以粗体字母印上健康警告标识。自2019年4月起,酒精将纳入印度食品安全和标准管理局的规定中。据政府官员说,FSSAI指南将成为含酒精饮料的强制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