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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文章来源:antio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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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一)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二)没有法定理由删除或者隐匿评价;(三)未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四)其他误导性方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