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GB 28050-2025实施在即,众多食品企业都在筹划标签新规的提前实施事宜。新标准有许多变化,其中碳水化合物标示方式有重大调整,这也是判断旧版检测数据能否沿用的关键分歧点。
PART.1 碳水化合物计算:新旧标准的算法对比
一般第三方检测机构做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时,碳水化合物通常通过
减法计算得出。
标准版本 | 标示方式 | 计算公式(减法) | 碳水化合物的实际含义 |
GB 28050-2011 | 碳水化合物 | 100-(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 | 总碳水化合物 |
碳水化合物 | 100-(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膳食纤维) | 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 |
GB 28050-2025 | 标签上未标示"膳食纤维" | 100-(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 | 总碳水化合物 |
标签上标示了"膳食纤维" | 100-(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膳食纤维) | 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 |
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 | |||
PART.2 慎用旧标准的检测结果,警惕数据偏差
举例说明:某全麦粉按照GB 28050-2011标准出具的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显示:碳水化合物(按"减法计算,可利用碳水化合物")66.5 g/100g,膳食纤维13.6 g/100g。
1)若新标签只标示碳水化合物不标示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应使用总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表示,即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总碳水化合物含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66.5+13.6=80.1 g/100g。直接沿用检测报告中的可利用碳水化合物(66.5 g/100g),会造成结果偏低。
能量计算:能量(kJ)=蛋白质×17+脂肪×37+总碳水化合物×17。根据此计算规则,膳食纤维被计入“总碳水化合物”总量,但在计算产品总能量时,其贡献值使用的是与常规碳水化合物相同的系数(17 kJ/g)。
2)若新标签同时标示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应使用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表示,即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含量=66.5 g/100g,膳食纤维的含量=13.6 g/100g。
能量计算:能量(kJ)=蛋白质×17+脂肪×37+可利用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纤维×8。
由上可知,GB 28050-2025规定,标签若不标示“膳食纤维”,则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标示的是总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标签若标示“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标示的是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同时能量计算也同步调整。
PART.3 企业应对指南
1)委托检测机构重新出具检测报告。为彻底规避风险,为产品标签提供最可靠的数据基础,建议企业依据新标准进行全项营养成分重新检测。
2)若按照旧标准检测的营养成分已包含了新标准要求标示的项目,且检测依据等信息均满足要求,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料信息等均未发生变化,在此前提下使用该检测报告时,为确保其符合新版标准的合规要求,必须对数据进行严格评估与重新核算。按照旧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包含:明确碳水化合物是"总碳水化合物"还是"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数据。根据新标签是否标示膳食纤维,按新标准规则对旧版数据进行重新核算:
新标签标示膳食纤维:直接使用旧标准出具报告中的"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值作为新标签的"碳水化合物"。
新标签不标示膳食纤维:需将旧标准出具报告中的"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值加上"膳食纤维"值(或直接使用报告中的"总碳水化合物"值),作为新标签的"碳水化合物"。
总之,企业在沿用GB 28050-2011版标准获得的营养成分检测数据时,须严格依据新版标准规则对数据进行核对与换算。对于高膳食纤维类产品,尤应予以重点核查,以避免标示值严重偏离标准规定的真实值,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带来合规风险,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