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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白桃乌龙茶不含白桃成分,商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委托商被罚!

  • 日期:2025-01-18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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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和某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和某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白桃乌龙茶的委托商,涉案商品名称为白桃乌龙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0日,净含量为250克,其配料为乌龙茶、天然香料、重瓣红玫瑰,配料表中并不含白桃成分,而是使用食用香料进行调香,使乌龙茶获得桃子的味道,涉案商品名称并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从当事人处采购5千克,单价为每公斤380元,共计1900元。因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想要分成小包装,当事人委托山东某某华食品有限公司(在工厂加工过程中加入了玫瑰花瓣)进行包装加工,规格为250克每袋,共计20袋。11月14日,当事人已联系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要求其召回已销售的商品,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于当日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于未销售的茶叶不再进行销售。12月2日,当事人已将售卖给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的白桃乌龙茶全部召回,并向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退还订单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3-31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