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岛***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
执法部门: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委托山东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牌樱花之约精酿啤酒所添加的樱花萃取物为关山樱花(新资源食品原料),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文件相关规定,但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未按照上述公告标注不适宜人群,系违法行为。《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中关于关山樱花的相关规定“鉴于关山樱花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