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能力的决策部署,加强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houcha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网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0日。
附件:
1. 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10日
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工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销售产品,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的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 【制订原则】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坚持问题导向、抽检贯通、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原则。。
第五条 【职责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管理、规划和综合协调全国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销售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及时更新营业执照及与其销售产品有关的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市场准入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销售者公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定期核验。对无相应资质证明的产品,不应提供平台服务。
第七条 【配合义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如实披露、提供监督抽查所需产品、材料和信息,协助开展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抽查实施
第八条 【抽样人员】抽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销售产品的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掌握网络销售产品抽样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抽样要求】网络销售产品抽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抽样人员以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不得预先告知被抽样销售者;
(二)购买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三)抽样视频录制应当如实、完整记录抽样全过程,视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样品购买】抽样机构购买网络销售的样品时,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购买样品的情况。抽样记录包括:
(一)被抽样销售者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网址、店铺名称等。涉及直播电商方式的,包括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
(二)样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详情页、标价、产品赋码信息等;
(三)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支付记录、收货信息等;
(四)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十二条 【样品确认及封样】收到购买的样品后,由至少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确认购买的样品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连同抽样文书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经核查后发现购买的样品不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应重新抽样。
样品查验、确认及封样过程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
(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
(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
(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十三条 【抽检贯通】抽样机构或抽样人员、检验机构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收到的产品或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发现存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等情形;
(三)收到的产品已经失效、变质;
(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相关经营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相关经营者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七)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开展核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结果送达】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无法书面告知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告知或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代为告知。
第十五条 【异议申请】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核查情况,出具认定意见。
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第十七条 【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十八条 【复检实施】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及时开展样品一致性确认。复检原则上使用备用样品,检验结果可在检验样品上复现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复检终止】异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复检或调查核实工作,维持原检验结论:
(一)申请人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办理复检手续,拒绝配合复检工作的;
(二)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但不配合调查核实,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开展的;
(三)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应终止复检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结果处置】销售者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根据不合格具体情况,采取暂停销售等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结论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结果通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公开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信息。对直播营销产品,还应公开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排查,发现平台内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追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失职追究】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照执行】对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